【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书写人民满意的环保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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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9:30
(一)行政审查行政审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命令是否抵触法律所进行的审查。
[⑨]以及在公私协力潮流下,介于公、私之间的组织型态——行政法人。[44] 有关此部分详细说明,参见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5月版,第469页以下。
[⑩]其次,行政作用亦呈现多样化,由早期以行政处分为核心的模式,演变为包括行政契约、行政计划及行政指导等多样性的行政作用手段,使行政行为更为柔软、更为多元、更为灵活又更有弹性。[14] 陈春生:《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与行政程序法——月旦法学杂志发行百期志庆》,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00期,第186页。[11]2.部门法(各论)之建构越来越多学者提倡以部门法之概念取代行政法各论,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各论发展迅速,不但各领域种类繁多,而且随着社会进步,各种职能分工渐细,行政部门法亦日趋多元发展。[⑦] 李建良:《行政的种类与型态》,载《行政法基本十讲》,元照2011年3月版,第19~22页。[49] 陈春生:《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与行政程序法——月旦法学杂志发行百期志庆》,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00期,第185页。
[35] 前行政院副秘书长薛香川即因8月8日晚上与家人父亲节聚餐未于救灾中心待命,而遭各界抨击,其后并因对此事件处理不当导致下台。最后,行政救济则由民告官之诉愿、行政诉讼,加入协商、仲裁等ADR手段。尽管如此,不可抗力条款在自然灾害、传染病、事故灾难中仍得到了广泛认可和适用。
(24)在正常状态下,个人和组织可能会比较自由、独立,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会瓦解。对于一些涉及群体性的、社会敏感的案件,诉讼法的适用十分审慎。常态下的法律主要是针对生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的规范治理。⑧马怀德主编:《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5-438页。
常态法律已经满足不了应对需求,甚至会妨碍有效应对,只有采取非常法律措施。参见Oren Gross and Fionnuala Ní Aoláin, Law in Times of Crisis: Emergency Powers in Theoryand Practice,pp.41-44.(21)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93-194页。
在非常状态下,民主代议机构主要承担着决断和审查的职责:对某一非常状态是否出现进行决断,判断行政机构对于非常状态的宣布是否必须,是否应当延续或撤销非常状态,审查特殊的紧急措施是否合理。其方式是命令—服从,包括禁止集会等聚众活动,对新闻、通信、邮政、交通等等进行管制,实行宵禁,对危险物品和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临时征用民用资源,对抗拒者采取强制措施等。(3)体制的实践综合统一的体制在实践中得到了丰富和扩展:政府与党委及其组成部门、武装力量、权力机构、司法机构形成了新的不成文的综合统一体。非常状态下的司法机构仍然承担着审判职责,不因为非常状态的出现而瘫痪。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党政体制改革等的推行,紧急事件的治理也受这一宏观体制转型的影响:除了战争、分裂内乱、洪水、地震等传统重特大紧急事件的集中治理模式在《国防法》、《戒严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中继续延续之外,突发传染病、各种事故灾难、群体性事件等新型突发事件的治理遵循了专业分工的治理模式。与授权性一样,预防性也并非所有非常法律的特征,灾害救助类的非常法律就不具备预防性。第二个方面是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统一。(25)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应对察北地区的肺鼠疫传染病,1949年10月27日中央防疫委员会成立。
(38)王维澄:《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求是》1999年第14期。⑩于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问题》,《理论视野》2009年第4期。
武装力量本来是战争状态下的主要治理主体,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紧急状态下的主要治理主体之一。(49)非常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如果其规定的紧急权力得以规训、利用得当,非常法律会保障国家经受紧急事件的冲击。
根据《国防法》和《国防动员法》的规定,战争状态下的综合统一主要内容有四点。随着《国防法》、《国防动员法》以及大量军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我国的战争法律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框架。在实践中,应急预案几乎成为突发事件治理最基本的规范依据。战争状态与正常状态的协调统一。军事法事实上已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军事领域也是法律调整的基本领域之一。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委提议,由中央军委决定派出解放军协助执行。
在和平时期现代化建设的常态背景下,政府的转型趋势是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13)以上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上述问题。
(30)闪淳昌、周玲:《从SARS到大雪灾: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发展脉络及经验反思》,《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51)但是军队参加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直接影响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行为,可以考虑接受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
对于可能激化矛盾的各类案件,则采取避免立案、调解为主等方式谨慎处理。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立法规划中提出要制定紧急状态法,2005年由于社会的迫切需求而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
上文提到,我国非常法律综合统一体制的表现之一是非常状态与正常状态的协调统一。目前的研究基本关注具体的机制,忽略对于体制的研究。应急状态的启动,需要辨认突发事件,这就要求建立预警机制、实现从常态到应急状态的过渡。第二是军用资源与民用资源的统一,如果军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经武装力量提出征用需求,县级以上政府可依《国防动员法》征用民用资源。
动员也是一种治理方式,有国防动员和社会动员之分,服务于战争和其他紧急事件的治理,不能成为与战争等并列的一种非常状态。(22)这种方式早在淮河水患、海城大地震等危机的治理中就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30]行政程序法第150条为法规命令的规定,其最大特色在于需要法律授权。
台湾自1971年退出联合国后沦为国际孤儿,许多国际组织皆不得其门而入,然一些政治敏感度较低的国际组织如WTO、WHA、APEC等,基于人道缘故并不排斥台湾加入成为会员。[38] 叶俊荣:《台湾行政法学的发展与挑战——一个批判的观点》,载《月旦法学教室》2011年第100期,第71页。
(一)原理原则之建构有关行政法的原理原则,台湾地区学界讨论甚多。[21] 詹镇荣:《行政合作法之建制与开展-以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为中心》,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契约之法理/各国行政法学发展方向》,元照2009年7月版,第103页。[16] 刘宗德:《行政法学方法论》,载《制度设计型行政法学》,元照2009年4月版,第14、15页。[43] 大法官第76号解释指出虽其职权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会、多数开议、多数决议等,不尽与各民主国家国会相同,但就宪法上之地位及职权之性质而言,应认国民大会、 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
叶俊荣:《台湾行政法学的发展与挑战——一个批判的观点》,载《月旦法学教室》2011年第100期,第75页。(四)法律殖民存在遗毒早期台湾处于威权统治,行政法被视为对统治者的限制因而压缩发展空间,当时所谓行政法是为了控制社会秩序而存在,并常成为侵害人民权利的来源。
高科技的发展更使灾害无远弗届、让地球村牵一发而动全身。[51] 城仲模:《四十年来之行政法》,载《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4年10月版,第920页。
[60]突破国家疆界,国家间维持彼此协力合作,已成本世纪人类的重要期待指标。此外,未定型化行政行为为近年来学说多所讨论,但其范围究竟应包括哪些行为则未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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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构建任务由《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提出,其构建方式是将表面上似乎不相干的法律法规——例如,《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价格法》等,根据其规范对象,分别纳入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四个规范体系中。
二是要遵从法律优位原则,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而这一些基础要素,党章也好,政协章程也好,都不具备。
事实上,维护大学自治与破除特别权力关系并不矛盾,大学自治与特别权力关系虽在实现大学的有效管理上,产生某种相同的客观效果,但二者的理念根本不同,特别权力关系以牺牲人民基本权为代价来实现行政目的,相对人只能被动服从而无司法救济途径,而大学自治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基本权之一的学术自由权,且这种目的的实现要在法治框架之内并要为相对人设置民主参与自治的渠道。
宪法解释与宪法诉讼一直是我国宪法有效实施的瓶颈,而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的提升无疑有助于突破这种瓶颈。